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说明。以下为具体补充事项,请各单位及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应按照年度缴纳,具体标准需根据勘查区面积及矿种类别确定。新增探矿项目必须在取得探矿许可证后的30日内完成首次缴费手续。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企业,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关于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同样实行年度缴纳制度。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一次性支付首年费用,并按年度递增一定比例缴纳后续年度费用。若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缴费,可申请延期至次年一季度末前补齐欠款。
三、关于探矿权与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保持不变,仍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在初次签订出让合同时允许分期付款,最长分三期付清。分期付款期间不计利息,但需提供银行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函作为履约保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探矿权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 对于长期闲置未开发的探矿区块,将依法依规予以收回重新挂牌出让。
4.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请各地相关部门及时传达本通知精神,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准确理解并落实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咨询解答。
特此通知。
XX部门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