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明确的公益服务目标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内容时,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布其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事业开展情况、财务状况、人员构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存在恶意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就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来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