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深圳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市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团队及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志愿者(义工)表彰与激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促进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表彰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表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2. 积极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
3. 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获得表彰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长期坚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 在志愿服务中展现出色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
3. 对社会公益事业有积极影响。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六条 深圳市志愿者(义工)表彰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颁发荣誉证书;
2. 授予荣誉称号;
3. 组织表彰大会进行公开表彰。
第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志愿者或团队,可推荐参加更高层次的表彰活动。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为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服务活动,特设立以下激励措施:
1. 提供志愿服务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关福利;
2. 开展志愿者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3. 提供保险保障,确保志愿者权益。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志愿者提供实习机会、就业岗位等实际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志愿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志愿者(义工)表彰与激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各区级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的表彰与激励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表彰与激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志愿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深圳市志愿服务事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