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研究生新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按时报到,并完成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籍信息管理
研究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经历、课程成绩、导师信息等。所有信息由学校统一录入并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研究生应定期核对本人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论文、作品创作等形式,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按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四、学业进度与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学业状态,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学校将定期组织中期考核,评估研究生的学术能力与研究进展。考核不合格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延期毕业或终止学业处理。
五、导师指导与学术规范
研究生应主动与导师保持沟通,接受导师的指导与监督。导师应履行职责,帮助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科研工作。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转专业或转学后,其学籍信息将按新专业或新学校的规定进行调整。
七、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暂停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后,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