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绿地、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涵盖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以及各类园林景观区域。
一、规划与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绿化用地,确保绿化面积达标。对未按规划落实绿化任务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二、养护与管理
绿化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巡查、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维护,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保护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毁绿化植物,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绿化违法行为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永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永州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打造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