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凡在室外或高温环境下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
自2025年7月1日起,我省执行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具体为: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高温津贴;若当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三、发放方式与时间
高温津贴应按月发放,纳入工资总额,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对于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月计算的岗位,可按照实际高温作业天数进行核算,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影响。
四、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高温引发的安全事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劳动环境。
特此通知。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