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医师,在本机构以外进行的会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病情复杂、技术难度大、设备条件不足等原因,需要其他医疗机构专家协助诊治的情况。
二、会诊申请与审批
1. 医师外出会诊应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申请表》,说明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病情资料。
2. 申请需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如涉及跨地区或跨省会诊,应提前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三、会诊人员资质与职责
1. 参与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职称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会诊任务。
2. 会诊医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保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3. 会诊过程中应如实记录会诊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必要时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会诊费用与报销
1. 外出会诊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其基本工资、绩效待遇不变,不得因外出会诊影响个人利益。
3. 会诊费用报销需凭有效票据,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泄露患者信息、收受财物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会诊工作有序开展。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以便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通过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有助于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诊疗水平,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