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20306075718x】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仪器、实验器材、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调拨、维修、报废、清查等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资产的登记与台账管理
第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按照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建立完整的资产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新增资产需经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等流程,方可纳入管理范围。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须在台账上签字确认。
四、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各部门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挪用或私自处置。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日常维护,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八条 对于易损、易耗的资产,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或维修。
五、资产的调拨与报废
第九条 资产在部门之间调拨时,须填写调拨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手续,确保资产流向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条 对于因使用年限过长、技术落后或损坏无法修复的资产,按程序申请报废,经审批后统一处理,严禁私自变卖或丢弃。
六、资产的清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校将组织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实物与台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报请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