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并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定期更新和完善项目信息。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建设规模、标准、功能定位等内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对于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节能评估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第三章 计划与预算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编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安排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可靠且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流程重新申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