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内容。该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条件、效力、撤销及无效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民法体系中调整个人与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节共包含若干条文,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并对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核心内容概述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 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3. 效力分类:
- 有效法律行为
- 无效法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
- 可撤销法律行为(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撤销与无效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
三、关键条文摘要
| 条款 | 内容概要 |
| 第143条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
| 第144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第145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
| 第146条 |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第147条 |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 第148条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 第149条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 第150条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 第151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 第152条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重要章节。它不仅确立了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也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提供了法律支撑。通过明确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无效情形及可撤销条件,有助于减少纠纷,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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