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中的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变更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建设工程变更:
(一)因设计图纸错误或遗漏需要修改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原设计方案实施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原计划施工的;
(四)其他经批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 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可能产生的费用预算;
(四)变更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需提交相关方同意意见。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发现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形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九条 设计单位接到监理单位转来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该变更请求。若批准,则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按照新的方案执行;若不批准,则维持原有设计方案不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的现象。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而私自更改设计内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